我是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干马村村民郭洪亮、张爱红,我村位于桃城区的城中村,地理位置优越,村民土地大部分被征收。
因举报村党支部书记康万平、村主任杨广杰、村副主任郭树长三人上欺骗国家、下侵吞集体财产,操纵基层选举,连任十八年来(至今连任),村集体未有任何村办企业,不作为等问题。因巨额利益政府中的某些腐败分子充当保护伞,致使村民实名举报多年,问题得不到解决,无奈进京反映问题,截访干部衡水市河东办事处书记宋鸿杰劝我们回衡水给我们解决问题,2017年6月7日被衡水市桃城分局、武邑县公安局逮捕,在武邑县监视居住一个月后转衡水看守所羁押,后以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刑,郭洪亮十一个月,陈月鲜十二个月,张爱红十三个月,康玉秋在监视居住一个月后取保候审。刑满释放后,又对三人采取强制取保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在郭洪亮取保半年期满后,又强制取保半年。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水市中级法院,在中级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后(2018年6月7日)发回重审的决定,至今六个多月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迟迟不开庭,我们强烈要求面向村民,面向社会,公开审理,还我们及2000多名村民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
根据地域管辖权规定,如果我们在北京违法,如需对我们进行强制措施,应由北京市公安局对我们采取行政处罚。在北京期间,各部门一直把我们作为正常的群访群众对待,并未对我们进行任何处罚,当地公检法越权对我们抓捕、判刑,为谁充当保护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法制相违背。
2017年6月5日,我们干马村89个村民自发的去北京上访。另有数百名村名联名签字,在我们回家后的第三天来了十余位不出示证件、穿警服的人将郭洪亮、康玉秋、陈月鲜、张爱红四人戴上手铐带到武邑县看守所审问室,6月8日晚上又带到尚客优宾馆监视居住。晚上睡觉都带上手铐,有部分时间坐在老虎凳上,导致腿部浮肿,不能走路。武邑县公安局给出的《拘留通知书》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将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郭洪亮、康玉秋、陈月鲜、张爱红四人刑事拘留。武邑县公安局下发了《指定局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并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6月8日对“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 郭洪亮、康玉秋、陈月鲜、张爱红四人执行指定居住所监视居住,一个月后转衡水市看守所羁押至刑满释放。
康玉秋被拘留一个月后取保候审,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姓郑副局长给特别说明“不允许出来乱说,不允许找律师,不然还要逮回来”。
我们认为,武邑县公安局、桃城区分局甚至衡水市公安局把我们村民进京上访当作“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错误的,与国家宪法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中央政法委出台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群众正常上访。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都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河北省衡水市有关党政官员没有做好信访工作,导致我们村89名村民自发的去北京上访。而武邑县公安局和衡水市公安局用人民给予的权利对我们村民截访、拘留、逮捕是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部党委下发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意见》特别提到“擅自动用警察参与截访不仅是非警务行为,情节严重会构成违法犯罪。”因此,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区分局、武邑县公安局截访并拘留我们干马村上访人员是违规并涉嫌违法行为。
刑满释放后,我们继续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期间不断遭到威胁、恐吓,有不明身份的人找到郭洪亮父亲说:要是和政府做对,还把他们抓进去,再抓进去给判七八年。
希望有关领导关注该案件,惩治腐败,还我们村民一个公道!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干马村:
郭洪亮,身份证号:133001196909010813
张爱红,身份证号:13300119671016302X
2018年12月22日
来源
村民大部分土地被征 村镇领导不作为_ 最新发布_财经社
http://www.caijingshe.net/20/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