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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咸阳市渭城区法院违法查封 案外人合法财产的情况反映信

[2018-10-31 17:04:30] 来源: 编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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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葛建(身份证号:410305195306280517),今年66岁,是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郑莉华的丈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葛建(身份证号:410305195306280517),今年66岁,是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郑莉华的丈夫。现在向您紧急反映:渭城区人民法院在对该案执行期间,未对郑莉华涉案财产与家庭合法财产进行进行调查和区分,将家庭合法财产购买的房产、汽车也一并查封进一步执行,导致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极大影响。恳请各级领导对法院所采取的“株连式”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督促和及时纠正!

  我先向您陈述一下案件经过:2017年,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郑莉华涉嫌犯罪一案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一审判决后,郑莉华不服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由就是:侦查机关将郑莉华在犯罪之前利用自己和家庭合法财产购买的房产、汽车予以一并查封、扣押。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郑莉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尚有51450598.4元应予退赔,故本案查封、扣押的所有资产,可在执行阶段,由相关部门根据生效判决逐一明权属,确定与案件的关联性,结合郑莉华应予退赔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2017年9月1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郑莉华的相关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次强制执行当中,对配偶与女儿名下的房产与车辆也一并执行了查封。

  我们作为郑莉华的家属,对渭城区人民法院这种“株连式”的执行行为既即不能理解也不接受。因为郑莉华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在2012年9月成立陕西盛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之后,而我们被查封的房产分别购买于2007年、2003年以及2012年初,如此清晰的事实摆在面前:这些房产是在成立陕西盛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之前就已购买,是与郑莉华涉案事实毫无关联的家庭合法财产,然后却被法院“一刀切”予以执行,这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二审法院所提出的“财产权属应在执行中逐一甄别”的要求。

  此次被错误查封的房产中,房产登记人是女儿郑熙,实际控制人也是郑熙的北京房产,孩子已经把房子抵押后钱款打回给案发前的担保公司,有往来流水为证。审计报告中虽然有女儿郑熙名下的银行卡,但该银行卡实际控制人为郑莉华,此卡从未离开咸阳,后被公安机关收缴,郑莉华与女儿郑熙并无过多的金钱往来,这在郑莉华的笔录中也能予以证明。执行异议驳回时认定查封的全部财产为郑莉华所有,忽视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权属。

  我们作为郑莉华的家属,并没有否认她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众多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郑莉华已经受到法律的刑事追究和判决,我们也希望能尽量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但我和女儿郑熙并没有参与郑莉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们的合法财产以及家庭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采取“株连式”执行。

  如今,我已经退休,是一名66岁的老人,身体也不太好,跟女儿郑熙居住在北京的一处59平米的房子内,此处房产因前期抵押赎回,还存有欠款,每月需偿还,同时由于家庭主要财产被查封,使得我们现在的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在第二条中提出:“二、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加强对财产登记、权属证书、证明及有关信息的审查,加强与有关财产权属登记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信息化执行查询机制建设,准确、及时地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2017年2月28日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显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渭城区人民法院没有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们作为家属的合法权益。这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目标。

  “株连式”办案是封建社会的典型法治特征,而如今国家早已进入现代法治时代,“株连式”办案早已被摒弃,党中央也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纲略,“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应伤及无辜,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因此,再次恳请各极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这起法院违法执行案,督促渭城区人民法院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保障法律所赋予我们家属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人犯罪、全家遭殃、家破人亡”的局面。

  现在,我们全家非常无助,也非常无力,寄希望于法律能保障我们家属最后生存的权利。谢谢您的关注,并热切期盼您的帮助,我们会感激您一辈子!

  反映人:葛建

  时间:2018年10月10日

  编辑:环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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